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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接轨
发表日期:2019-03-15 10:19:26    阅读数:1629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主任医师蒋健呼吁,我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应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接轨。

蒋健委员表示,相对西药而言,中药在新颖性、创造性上有较大难度,中药产品要走向国际化,我国中药保护品种制度应当逐渐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相协调,推动中药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蒋健委员表示,我国中药品种的保护期限超出了专利的保护期限,这不仅可能使相关企业偏重于中药品种保护而不是中药专利保护,导致创新热情不高,而且与世界卫生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药品政策不协调。因此,建议调整中药品种保护的期限,一级保护品种调整为20年和10年,二级保护品种可仍定为7年。同时,建议明确保护期延期的申请次数,比如,一级保护品种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上一次的保护期限;二级保护品种只能申请延期1次。建议完善申请延期保护的条件细则,突出临床疗效及中药质量控制水平,从严把控,以促进企业创新、杜绝无技术含量的简单改进。建议国家药监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建立行政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协调机制,给出行政法规与专利法相适应的建议,处理冲突情况。建议着眼于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指导企业对有显著创新成果的示范性中药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择优选取示范性企业,指导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创新体系。

文章摘自:http://health.qq.com/a/20190313/003612.htm